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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-宾客||因“12点退房”引发的是是非非

发布时间:2024-08-02 16:12:05    次浏览

  酒店-宾客||因“12点退房”引发的是是非非

   

  一直以来,为方便酒店服务管理,实行“12点退房”管理规则成为了行业惯例,即宾客的住宿结账时间以当天中午12点为计算限制,如若超过十二点退房就需要额外给付半天的房费。实施定点退房而非二十四小时“点对点”的服务机制使得广大消费群体产生不满情绪,也由此产生了不少诉讼争议案件,给酒店运营带来不小的诉讼成本,也存在了一定的诉讼风险。

   

  一、现实案例

  案例:酒店退房规则第一案

  基本案情:

  江西宜春王某于22点入住,次日16点退房,入住时长18小时,某酒店以超时(退房时间为中午12点)为由要求王某支付一天半的住宿费用。王某认为“退房时间为中午12点”的条款属无效霸王条款,一纸诉状将某酒店告上法庭。

  裁判要旨:

  法院认为,王某在入住时,与酒店签订可了《中宾住宿登记单》,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。《中宾住宿登记单》明确约定并提示王某注意“退房时间是中午12时”,且王某也签字予以认可,此行为应视为是双方对退房时间的约定。

  根据国务院《关于计算外宾住宿天数的规定》及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》“饭店客房收费以“间/夜为计算单位(钟点房除外);次日12时以后、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,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,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,饭店可以加收1天房费”的规定,认为酒店履行了事先明示义务,且无法定无效事由,应为有效格式条款。

  裁判结果:

 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。

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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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无独有偶,另有沈阳王某入住北京某酒店,也与前述案件原告一样向法院提出整点退房制属于霸王条款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中国旅游饭店行业协会来函,认为:第一,饭店有自主经营权,有权自行制定收费标准;第二,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达成合意,合同已依法成立;第三,为国际惯例,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。因而坚持并肯定了北京某酒店的做法。本案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。

   

  二、法律分析及现行规定

      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酒店退类似判决结果表明,法院对实施已久的商业行规处报以较为保守的态度。原因也在于一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酒店退房时间无硬性规定,二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形成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,虽然退房时间条款为格式条款,但酒店履行事先明示义务,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知情且无异议,该合同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,双方均应遵约履行。

  同时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》已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,所谓的“行规”的取消实际上是增加了酒店的提示义务,酒店在经营管理中还需多加注意。

  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》(2002)

  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》(2009)

  第十条 饭店客房收费以“间/夜”为计算单位(钟点房除外)。按客人住一“间/夜”,计收一天房费;次日12时以后、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,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;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,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。

酒店管理系统图片

  第十条:“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,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。”

   

  三、建议及举措

  王梦丹律师建议,酒店在经营管理中,为防范法律风险,应当做好如下几点工作:

  1.退房时间需明示及告知。尽量在酒店宣传资料、酒店入住指南、前台、退房单据、入住登记表等各类材料或地方注明酒店入住规则及退房时间,并在消费者入住时提示消费者注意。

  2.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的经营情况推出更多人性化的措施,例如0点之后入住的客户可以适当延时退房,避免收费日差过大。尊重并维护消费者权益,实现酒店和消费者“双赢”的局面。

   

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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